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