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