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