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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