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