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