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七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