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七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