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