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一章 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第一百零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第一百零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