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一章 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第一百零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第一百零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