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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