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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