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