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