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