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五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