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二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