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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