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中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案件当事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