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本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