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二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