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