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