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