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