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