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收到海事法院停止交付货物的通知后,应当停止交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