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提单或者有关提货凭证无效。判决内容应当公告,并通知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交付货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