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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