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