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