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