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一百九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第一百九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第一百九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第一百九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第第一百九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第一百九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