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