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