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