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