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