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人主张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