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过失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与过错相适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