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