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