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