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