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