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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