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