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