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