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