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